曾为
法院“多面手”,积累深厚经验
郑波律师拥有十余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他曾就职于
眉山市
东坡区人民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执行局等业务主干部门任职。在这些岗位上,他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处理过各种各样的案件。
青神县法院的“全能助手”
在青神县法院,郑波曾担任法官助理、执行员等职务。作为法官助理,他协助法官审理案件,深入研究案情,查阅大量
法律法规和案例,为案件的公正判决提供有力支持。在执行局担任执行员时,他负责执行各类案件,累计执行案件超过1000余件,帮助当事人执行回款金额较大。他深知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难度,凭借着坚定的信念和专业的执行技巧,让许多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东坡区法院的执行先锋
在东坡区法院担任执行员期间,郑波继续发挥着自己的专业优势。他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他处理过的案件涉及合同、
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等多个领域,每一个案件他都认真对待,力求做到公平公正。
调解领域的专业使者
除了在法院工作,郑波还担任眉山市
仲裁委专职调解员、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他以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温和的沟通方式,化解了许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他深知调解不仅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更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现任律所负责人,专业服务再升级
如今,郑波律师担任
四川良柄
律师事务所民商部负责人,同时还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企业合规师(高级)。他凭借着在法院工作期间积累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
他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20余起,出具
法律意见书上千件。他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他们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成功案例彰显专业实力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看看郑波律师是如何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的。
案情简介
在一个建设工程案件中,委托人作为绿化劳务实际施工人,经自然人联系,组织四十余名工人进场完成景观绿化种植劳务作业。施工期间没有签订正式书面
劳务合同,全部用工记录、加班时长依靠拍照、微信沟通留存。工程完工后,双方签署《付款商定协议》确认总劳务金额。但付款义务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260810元劳务费用长期拖欠。委托人多次沟通催收无果,项目涉及总包单位、劳务分包企业、自然人等多方主体,各责任主体之间互相踢皮球。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当事人找到郑波律师,委托他代理本案,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追回被拖欠的劳务报酬。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郑波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材料,开展全流程诉讼代理工作。
-证据梳理与补强:本案最大难点是没有书面劳务合同,项目存在多层分包,多个被告均抗辩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郑波律师仔细整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拍照记录、付款商定协议、转账流水、各方签署的工程款分期协议、委托支付文件等大量间接证据。重点挖掘关键线索,论证该自然人属于借用劳务
公司资质开展案涉项目业务,其行为能够代表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才是实际合同相对方。
-启动
财产保全,锁定责任主体财产:为防止诉讼过程当中责任主体转移财产,后续拿到判决难以执行,郑波律师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相关被告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给对方施加诉讼压力,保障后续判决可以顺利执行。
-精准列明被告,固定诉讼请求:结合案件事实,将联系施工的自然人、总包两家企业、劳务分包公司全部列为案件被告。结合《付款商定协议》,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共同支付剩余劳务费、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主张案件产生的
律师费、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针对性对抗抗辩意见:庭审过程中,两家总包单位坚持合同相对性,抗辩和委托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劳务公司抗辩其只是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付款是受自然人指示,公司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郑波律师当庭提交全套聊天记录、协议、转账凭证,重点发表代理意见,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理由。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小王没有得到小李的授权去和小张签合同,但小张有充分的理由觉得小王是可以代表小李来签的,那这个合同就可能对小李有约束力。就像在平时生活中,假如小张经常看到小王帮小李处理事情,后来小王又以小李的名义和小张做交易,小张就有理由相信小王能代表小李,这个交易就可能是有效的。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自然人在三方工程款协议中以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劳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委托人多次支付工程款,法定代表人微信直接对施工工作下达指令、沟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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