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远律师有着不错的履历。他长期担任
常州市
浙江商会、
温州商会以及常州市
安徽商会的法律顾问,还多次获得常州市安徽商会的表彰;被民主建国会钟楼八支部推荐为
钟楼区多个社区法律顾问;并且担任湛江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同时,他还是
江苏欣正
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常州市律师协会
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常州市安徽商会商事纠纷调解员、常州钟楼区永红街道社区法律顾问、民建常州市钟楼区八支部副主任委员。
张律师业务能力较强。他擅长代理群诉案件,执业之初就处理了两起原告近百人的群诉案件;还成功代理了全国一例挂靠出租车司机
工伤案件;成功代理标的高达4.3亿元的诉讼案件;在
建设工程领域,成功代理多起开发商以及施工单位和个体工程人员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多年来,他专注研究公司法,代理多起非诉投融资、
股权收购、
公司章程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等,还代理多起
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解散纠纷、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等案件。
接下来,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了解张文远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能力。在挂名监事涤除登记案中,原告是被告公司设立时登记在册的监事,但自公司成立起,从未参与经营管理,没领过报酬,
社保记录和
劳动关系证明原告实际服务于其他企业,妥妥的“挂名监事”。2025年,原告因任职其他公司高管,且被告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就向被告及其唯一
股东书面辞任监事,可邮件被退回或无人回应。之后原告在《国际商报》刊登辞任公告完成通知程序。然而被告公司一直未启动内部改选或变更登记,原告没办法通过公司自治解决问题,于是委托张文远律师向
法院起诉。
这个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公司内部治理完全失灵,司法介入门槛高。监事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事务,法院一般要求原告证明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本案中被告和股东对原告辞任通知消极回避,让原告“辞而不得脱”。其次,被告缺席诉讼,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放弃抗辩权,张律师要在缺乏对方回应的情况下,证明辞任程序合法、内部程序失灵、不存在法定不得辞任情形等核心事实。然后,监事辞任法律适用要和董事辞任区分开。《公司法》对监事辞任有专门规定(第77条)不同于董事辞任(第70条),要准确援引法条,并论证原告在任期届满未改选或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情况下不强制留任。最后,“挂名监事”身份举证难,需用社保记录、
劳动合同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说服法院。
面对重重困难,张文远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成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该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80元及公告费400元共480元由被告公司承担并支付原告。该判决解除了原告因“挂名监事”身份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实现了原告诉讼目的。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
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请朋友帮忙买票,不想让朋友帮忙了可以随时说不帮了,这就是无偿委托随时能解除;要是请专门的票务服务公司帮忙买票,付了钱,之后不想让他们帮忙了也能说不帮了,但可能要赔偿公司为此付出的成本和可能赚的钱。
-案例关联说明:在这个案例中,张文远律师准确判断原告与被告公司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此条规定,原告有任意解除权。原告辞任监事,就是行使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被告公司就有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该规则有力支撑了案例中原告辞任的合法性和要求被告进行变更登记的合理性。
在这个案件里,张文远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精准定性法律关系,夯实请求权基础,准确把握原告与被告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结合《公司法》第77条监事辞任规则,证明原告单方辞任生效,被告有变更登记义务。他系统构建证据链,突破内部程序僵局,指导原告固定关键证据,形成“任职挂名→依法辞任→内部失灵→司法介入”链条,让法院认定原告已穷尽救济途径。在被告缺席时,他有效应对,通过详实书面代理意见和清晰庭审陈述让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他还预判执行风险,强化判决可操作性,要求明确“涤除监事登记事项”,提示即便选不出新监事也不影响判决执行。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张文远律师在公司法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无论是公司治理难题,还是建设工程纠纷,张律师都能凭借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如果企业或个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张文远律师的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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