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的主席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是指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对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由谁担任这个问题,一般是有申请破产受理的法院从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开破产企业债权清偿等有关问题,会议议程的制定及会议秩序的维持,并负责对每项会议结束时作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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