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不是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包括下列债权:(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职工向企业的投资、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普通债权是当事人依一定法律事实,由合同约定或民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它的履行是由债务人根据债的内容自愿完成的。而破产债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要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
有抵押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同于别除权,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是别除权。别除权突破了破产法上债权集体受偿原则,其实质是一种个别清偿,所以有抵押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破产债权具体包括:(一)破产宣告前就已发生且没有财产担保的;(二)破产宣告前发生,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已放弃优先受偿或债权数额超过了担保数额部分;(三)在不知票据出票人已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进行了付款或承兑;(四)清算组解除合同后,合同相对方依照合同而产生的货币计算的部分;(五)债务人的受托人因处理债务人的破产事宜所发生的债权;(六)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七)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或依据法律规定预先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八)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在破产宣告前就已确定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九)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方面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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