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可以立案。
盗窃公私财物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
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构成
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
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
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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