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能判定寻衅滋事罪,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由人民法院确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就算当事人要求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派出所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情况从而作出合理的判断。
寻衅滋事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3、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
派出所显然是有权立案侦查的,对于当事人的报警情况,应当初步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如果犯罪达到了立案侦查的标准,那么就需要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1、寻衅滋事罪能并处罚金,但需要满足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2、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程度。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多次殴打他人取乐,引起公愤;多次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等,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追逐、拦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后果严重。
对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在进行判刑的时候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但需要满足我国缓刑的条件才有可能适用缓刑。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的推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