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哪些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19.01.01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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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
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有关公民或法人如果不服,都可以向
法院起诉:(1) 对公安
行政处罚不服的。
包括《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也包括其 他公安法规规定的处罚,如吊扣
驾驶证、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 对公安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治安收容,扣押财物,限期整改火险隐患等。
(3) 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权的,如违法擅自吊销旅馆、舞厅营业执照等。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许可证和执照,公安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如申请猎枪 持枪证、因私出国护照等。
(5) 申请公安机关保护人身、财产权利,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如受到 不法威胁、侵害,公安机关不予保护,家庭成员走失,公安机关不予协助查找,等等。
(6) 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违法征收费用等。
(7) 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如侮辱、虐待、体罚、非法没收其合法财物或他 人的合法财物,等等。
-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报告编号:NO.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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