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中的议决事项,是由依法申报债权和参与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表决。只有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占债权额超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的,决议才通过。
债权人会议指的是全部根据法律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共同利益以及行使破产参与权而组成的讨论和决定有关破产的事宜、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协调债权人的行为等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指的是全部根据法律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共同利益以及行使破产参与权而组成的讨论和决定有关破产的事宜、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协调债权人的行为等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主要有以下职能: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变价方案;通过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