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的权利;2.协商权:预重整,即庭外重组过程中,与债务人、重组方等的协商权利;3.申报权:债权申报的相应权利,也可以就遗漏申报的部分债权,进行补充申报。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破产程序中的重整计划需要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会议应依法分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才通过。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由债务人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若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申报债权期间,破产人不得进行个别清偿。
破产程序启动债权人要在接到清算组成立通知三十日内,或者自清算组成立公告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破产程序中的重整计划需要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会议应依法分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