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协议不合理的话,当事人签字后就已经生效了。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是受胁迫、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
1、可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给予解释;2、解释无效,可要求重新评估,重新评估改变结果的,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3、重新评估无改变,应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合同不合理可以起诉,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的内容不合理的,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相应的条款;或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不合理的部分,如果不合理部分符合可撤销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撤销。
合同不合理可以不签。签订合同本身就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的活动,所以如果有一方觉得合同不合理,不想签订合同的,当然可以不签。在合同未签订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权改主意,决定不签订合同,这不会构成违约。
可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可以协商处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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