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需要。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管理破产财产的费用。在破产程序中,确实存在一些与费用相关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在破产程序中是需要支付的。
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债务人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一般由败诉方承担:1、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2、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案件受理费:(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有这些:(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二)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1)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