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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管辖规定

2024.04.19 公司法 12871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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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衍生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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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报告编号:NO.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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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哲禺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

王哲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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