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破“刷流水”骗局陷阱,律师成功助力深陷囹圄者无罪脱身
解析
2024年,创业者李女士(化名)因疫情冲击,企业资金链断裂,背负巨债的她急需银行贷款周转。在网络短视频平台,她结识了自称银行客户经理的张某,张某展示伪造证件后取得李女士信任。之后,张某以“核实贷款资质”为由索要李女士身份证及银行卡照片,并要求她到S市某银行网点,称贷款审批需本地流水,会打款让她取现交给他。李女士照做后,却发现张某失联被拉黑,她随即报警,但未获实质性立案。数日后,李女士被户籍地警方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并羁押,家人多方咨询均被告知“构成犯罪可能性极大”。关键时刻,其男友找到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在侦查机关报请逮捕的37天黄金期内,律师先后六次会见李女士。当时李女士情绪崩溃,律师一边进行心理疏导,一边梳理案件细节,还原了案发经过。律师围绕微信聊天记录、行车轨迹、多次报警记录等关键线索固定证据,并申请调取S市银行监控、李女士既往正规贷款记录及报警电话录音。在侦查机关报请逮捕后,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经反复沟通,推动案件走向无罪结局。
辩护律师认为,李女士主观上无犯罪故意、缺乏犯罪动机,她的目的是获取贷款缓解企业危机,未获利还产生额外交通成本,与该罪“贪利”特征不符;客观上她是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受害者,无“掩饰、隐瞒”行为,取现交款是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为完成贷款前置流程;张某的伪装手段足以让普通人陷入错误认识,不能苛求李女士瞬间识破骗局;案发后李女士主动多次报警,印证了其无罪的主观心态。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女士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依法作出无罪处理。
公诉机关审查后采纳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有犯罪主观故意,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随后,侦查机关对李女士撤销案件,她在被羁押的第37天下午三点重获自由,案件宣告无罪终结。
本案是“电信网络诈骗下游关联犯罪”的无罪成功案例,在当前司法背景下有极高参考价值。从刑法视角看,主观“明知”是构罪的核心门槛,本案律师通过证据链打破办案机关“有罪推定”,证明李女士主观上“被蒙蔽”,缺乏犯罪故意;从司法实践视角,区分“受害者”与“帮凶”的边界很重要,公诉机关不批捕决定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避免将“受害者”错误推向“被告人”席位;从取证视角,律师在37天黄金期高效介入,通过会见实现“安抚+取证”,主动调取客观证据成为说服公诉机关的关键。
本案的辩护律师,执业6年,现就职于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他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多年,形成了“证据锚定-逻辑解构-策略突围”的三维办案体系,秉持“精准施策、极致维权”的执业初心。在刑事辩护方面,擅长从多维度切入构建立体辩护体系,凭借专业表现获得2024年度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称号。他还入选省级工商联等企业创业评比入库专家,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其其他专业能力证书包括证券、基金、期货从业及分析,担任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入库专家。
李女士的遭遇为大众及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普通民众要警惕“贷款刷流水”骗局,核实人员身份要“绕开本人”,遭遇疑似诈骗务必保留全量证据;企业经营者遇到资金困难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解决,避免卷入刑事犯罪;法律同行办理涉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重视侦查阶段37天黄金期,做好当事人心理疏导,善于运用客观证据推翻主观推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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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昌律师
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长春
擅长: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律师简介
孟祥昌律师个人简介:以专业破局,以胜诉立名
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多年,我始终坚信:法律不仅是守护自由、捍卫财富的温暖力量,更是需要精准运用的专业工具。凭借对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核心法律体系的深度钻研,以及多年重大复杂案件的实战淬炼,我形成了 “证据锚定 - 逻辑解构 - 策略突围” 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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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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