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4年,中年离异创业者李女士(化名)的企业因疫情陷入现金流断裂困境,背负沉重债务。为获银行贷款周转,她在网络短视频平台结识自称银行客户经理的张某(化名)。张某展示伪造证件后,以“核实贷款资质”为由索要李女士身份证及银行卡照片,并约其到S市某银行网点办理手续。到S市后,张某称贷款审批需本地流水,会打一笔资金到李女士账户,让她取现交予自己。李女士照做后,张某失联,她意识到被骗并报警,但未获实质性立案。数日后,李女士被户籍地警方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并羁押。
李女士家人多方咨询,均被告知“构成犯罪可能性极大”。危急时刻,其男友坚信她的清白,找到孟祥昌律师团队介入辩护。在侦查机关报请逮捕的37天黄金期内,孟律师先后六次会见李女士。当时李女士情绪崩溃,孟律师一边进行心理疏导,一边耐心梳理案件细节,还原了完整案发经过。随后围绕微信聊天记录、行车轨迹、多次报警记录等关键线索固定证据,并申请调取S市银行监控、李女士既往正规贷款记录及报警电话录音。在侦查机关报请逮捕后,孟律师第一时间向公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经与公诉机关办案人反复沟通,最终推动案件走向无罪结局。
孟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向公诉机关提出李女士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主观上,李女士核心目的是获取贷款缓解企业危机,未获利还产生额外交通成本,缺乏犯罪动机;客观上,她是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受害者,取现交款是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并非帮助转移、隐匿赃款;张某的伪装手段超出普通民众识别能力,不能苛求李女士识破骗局;案发后李女士主动多次报警,印证其无罪的主观心态。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女士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依法作出无罪处理。
公诉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孟律师的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随后对李女士撤销案件,她在被羁押的第37天下午三点重获自由,本案宣告无罪终结。
这起案件是“电信网络诈骗下游关联犯罪”的无罪成功案例。从刑法视角看,“明知”是构罪的核心门槛,孟律师通过证据链打破了办案机关的“有罪推定”,证明李女士主观上处于“被蒙蔽”状态,缺乏犯罪故意。从司法实践视角,区分“受害者”与“帮凶”的边界很重要,公诉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从取证视角,孟律师在37天黄金期高效介入,通过六次会见实现“安抚+取证”,主动调取客观证据,成为说服公诉机关的关键。
孟祥昌律师他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多年,形成了“证据锚定-逻辑解构-策略突围”的三维办案体系。他擅长从侦查程序合法性、证据关联性、法律定性准确性三大维度切入,构建立体辩护体系,在刑事辩护和商事纠纷解决方面都有出色表现。他还入选省级工商联、农业厅、工信厅等企业创业评比入库专家,为政府部门及各类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法律的正义在于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李女士的遭遇给普通民众和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普通民众要警惕“贷款刷流水”骗局,核实身份要“绕开本人”,遭遇疑似诈骗要保留全量证据;企业经营者遇到资金困难应通过正规渠道解决,守住法律底线。同时,这起案件也给法律同行带来启示,办理涉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重视侦查阶段的37天黄金期,善于运用客观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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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昌律师
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长春
擅长: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律师简介
孟祥昌律师个人简介:以专业破局,以胜诉立名
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多年,我始终坚信:法律不仅是守护自由、捍卫财富的温暖力量,更是需要精准运用的专业工具。凭借对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核心法律体系的深度钻研,以及多年重大复杂案件的实战淬炼,我形成了 “证据锚定 - 逻辑解构 - 策略突围” 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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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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