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详情
2023年8月起,被告人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处。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明知该洗浴足道有卖淫活动,为获非法利益,分别出资2万元与张某(化名)共出资6万元入股,占40%股份,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徐某(化名)等人以300元、400元不等价格,通过口交、性交方式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贾某(化名)负责管理、望风等,徐某(化名)负责望风、收款,吴某(化名)负责收银、分账,熊某(化名)帮忙看监控、望风等。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定总嫖资一开始为22万余元,且对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介入发现问题
总嫖资数额计算错误
本案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记账单中除这3名技师外,还有5、6、7、9号技师,但缺乏证据证明他们提供的是违法服务,且技师与客人商谈服务和价格,容留者无法得知。同时,1、2、8号技师称300元或400元并非全是卖淫所得,还有正规按摩和“打飞机”的金额。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贾某(化名)检举应认定为立功
公诉人认为贾某(化名)的检举属提供线索,与案件破获无因果关系,不应认定立功。但辩护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案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贾某(化名)归案后检举某区沐尚洗浴中心卖淫嫖娼活动,明确经营者及相关人员情况,其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且来源耳闻目睹,内容具体。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对相关人员刑事立案,侦查事实与检举内容一致。从立功制度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为立功,最终量刑为3年10个月,取得良好罪轻辩护效果。
黄贺律师在这起容留卖淫罪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罪轻量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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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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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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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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