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详情
2023年8月起,被告人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的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通过在大门外安装监控、报警器来防止被公安机关查处。2023年10月8日,被告人蔡某(化名)、田某(化名)明知该洗浴足道内存在卖淫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出资2万元入股,与张某(化名)一起共计出资6万元,占该洗浴足道40%的股份,并与贾某(化名)约定不参与管理,只领取分红。
贾某(化名)、徐某(化名)等人在店内以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口交、性交等方式陆续容留卖淫女景某(化名)、王某某(化名)等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贾某(化名)负责管理、看监控望风、给卖淫女报单、分账等;徐某(化名)负责看监控望风、提供二维码收取嫖资等;吴某(化名)负责收银、分账等;熊某(化名)于2024年1月中旬到店内帮助看监控、望风、给卖淫女报单等。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一开始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同时对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根据容留卖淫罪量刑意见,公诉机关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介入与辩护
嫖资数额计算问题
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当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如性交),其他技师是否存在卖淫行为存疑。记账单中除了1、2、8号技师外,尚有5、6、7、9号技师,虽有30、40等数字,但5、6、7、9号技师具体向客人提供的为合法服务还是违法服务,因缺乏对应证据材料,且容留者无法得知技师和客人商谈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故无法认定5、6、7、9号技师提供的300元、320元等为卖淫所得收益。同时,1、2、8号技师曾表示300元或者400元并非全部都是卖淫所得,也有部分为客人正规按摩加“打飞机”构成的金额。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立功认定问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贾某(化名)的检举属于提供检举揭发线索,因其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的破获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认定具有立功。但黄贺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型立功与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存在区别。在本案中,被告人贾某(化名)归案后,于2024年5月份检举某区的沐尚洗浴中心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并明确该洗浴中心的经营者为丁某(化名),某(化名)张为公安机关的司机,负责通风报信,店内9号技师从事卖淫活动。贾某(化名)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并未掌握,其检举揭发来源于耳闻目睹的事实以及基于该事实作出的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的分析,并非道听途说或者猜测。且贾某(化名)揭发他人罪行的内容具体,明确了涉案人员姓名、职业及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容留卖淫地点、卖淫女代号等,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对某(化名)张、丁某(化名)涉嫌容留卖淫一案刑事立案,后张某(化名)、丁某(化名)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侦查查明的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揭发的内容一致。同时,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及公平、正义的角度,亦应认定被告人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
最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贾某(化名)最终量刑为3年10个月,此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黄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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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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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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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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