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3年8月起,被告人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明知店内有卖淫活动,为获利分别出资2万元入股,与张某(化名)共出资6万元,占40%股份,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等人以300元、400元不等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贾某(化名)负责管理等,徐某(化名)负责望风等,吴某(化名)负责收银分账,熊某(化名)帮忙看监控等。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一开始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对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
黄贺律师介入
嫖资数额计算有误
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记账单中虽有5、6、7、9号技师记录,但他们提供的是合法还是违法服务缺乏证据,且容留者无法得知技师与客人商谈的服务和价格,所以无法认定这几号技师的相关收入为卖淫所得。同时,1、2、8号技师称300元或400元并非全是卖淫所得,还有正规按摩和“打飞机”的金额。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贾某(化名)检举应认定立功
公诉人认为贾某(化名)的检举属提供线索,与案件破获无因果关系,不应认定立功。但黄贺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有区别。贾某(化名)归案后检举沐尚洗浴中心
卖淫嫖娼活动,明确了经营者、通风报信人员及卖淫女代号等,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且其检举源于耳闻目睹及合理分析。公安机关据此立案,查明的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一致,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也应给予贾某(化名)正面评价。
案件结果
最终,
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贾某(化名)最终量刑为3年10个月,此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黄贺律师在这起容留卖淫罪案件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轻的量刑,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他始终坚持“专心致志、尽职尽责”的职业道德,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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