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详情
2023年8月起,被告人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的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通过安装监控、报警器来躲避公安机关查处。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明知该洗浴足道存在卖淫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出资2万元与张某(化名)共同入股6万元,占40%股份,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徐某(化名)等人以300元、400元不等价格,通过多种方式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店内人员分工明确,贾某(化名)负责管理等多项工作,徐某(化名)负责看监控望风等,吴某(化名)负责收银分账,熊某(化名)后期也参与看监控等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困境
公诉机关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且对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贺律师辩护突破
总嫖资数额计算错误
本案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的卖淫行为存疑。记账单中的部分技师,其提供的服务是合法还是违法缺乏证据,且容留者无法得知具体服务内容和价格,不能认定这些技师的相关收入为卖淫所得收益。同时,1、2、8号技师称部分金额包含正规按摩和“打飞机”的费用。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贾某(化名)检举应认定为立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立功分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两种。在本案中,贾某(化名)归案后检举某区沐尚洗浴中心的卖淫嫖娼活动,明确了经营者、通风报信人员及卖淫女信息。该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贾某(化名)的检举来源于耳闻目睹且内容具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明的事实与检举内容一致。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看,不能因办案机关因素将不利后果归咎于贾某(化名),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辩护成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贾某(化名)被最终量刑为3年10个月,此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黄贺律师在这起容留卖淫罪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刑罚,充分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担当。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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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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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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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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