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缘起:合同交易引发的诈骗指控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达183708元。双方商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临时租用仓库,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化名)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了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该批货物,次日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将钱转到王某(化名)微信,王某(化名)又将其中86500元转给单某(化名)。由于存在高买低卖行为导致亏损,为不支付货款,王某(化名)让单某(化名)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化名)已被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专业辩护:剖析案件本质为民事纠纷
黄贺律师经依法会见及阅卷后,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行为人王某(化名)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一事,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首先,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履约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单某(化名)陈述,王某(化名)多次联系其进入塑料市场了解情况,想以此为营生,还向被害人出具欠条,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都表明王某(化名)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其次,行为人将资金挪作他用若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缓解资金压力,后续会陆续偿还,不能以此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再者,即使有骗取财物行为但具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未逃避返还款物的,应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本案中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一直陆续还款,应按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
罪名辨析:主张构成合同诈骗罪
退一步讲,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黄贺律师指出单某(化名)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对象并体现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辩护成效:实现罪轻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成功实现了罪轻辩护的良好效果,充分展现了黄贺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辩护能力。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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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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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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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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