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详情
2023年8月起,被告人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为防止被查还安装了监控和报警器。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明知该洗浴足道存在卖淫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出资2万元入股,与张某(化名)共出资6万元,占40%股份,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徐某(化名)等人以300元、400元不等价格,通过口交、性交等方式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贾某(化名)负责管理、望风、报单、分账等,徐某(化名)负责望风、收款,吴某(化名)负责收银、分账,熊某(化名)后期帮忙看监控、望风、报单。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最初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且对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贺律师辩护策略
嫖资数额计算错误
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的卖淫行为存疑。记账单中虽有其他技师的相关数字,但无法认定这些数字对应的是卖淫所得。同时,1、2、8号技师称300元或400元并非全为卖淫所得。经辩护,公诉机关最终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贾某(化名)检举应认定为立功
公诉人认为贾某(化名)的检举属于提供线索,与案件破获无因果关系,不应认定立功。但黄贺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分析。被告人贾某(化名)归案后,于2024年5月检举某区沐尚洗浴中心存在卖淫嫖娼活动,明确了经营者、通风报信人员及卖淫女等情况。这些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且贾某(化名)的检举来源于耳闻目睹及合理分析,并非猜测。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对相关人员刑事立案,侦查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内容一致。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也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对贾某(化名)最终量刑为3年10个月,成功实现了罪轻辩护。
这起容留卖淫罪案件的辩护结果,充分展现了黄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他通过细致的调查和深入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公正合理的判决。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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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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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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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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