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复杂的容留卖淫犯罪网络
2023年8月起,被告人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的洗浴足道场所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他们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在大门外安装了监控和报警器。到了10月8日,被告人蔡某(化名)、田某(化名)明知该洗浴足道存在卖淫情况,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出资2万元入股,与张某(化名)共计出资6万元,占该洗浴足道40%的股份。他们与贾某(化名)约定不参与管理,只领取分红,其中贾某(化名)占3成分红,徐某(化名)占3成分红,蔡某(化名)、田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平分4成分红。
店内,贾某(化名)、徐某(化名)等人以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口交、性交等方式,陆续容留景某(化名)、王某某(化名)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实行五五分成。贾某(化名)负责管理、看监控望风、给卖淫女报单、分账等工作;徐某(化名)负责看监控望风、提供二维码收取嫖资;吴某(化名)明知店内有卖淫活动,负责收银、分账;熊某(化名)于2024年1月中旬到店内,帮助看监控、望风、给卖淫女报单。
指控与困境:高额嫖资与立功未认定
公诉机关最初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同时对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依据容留卖淫罪量刑意见,公诉机关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这一指控对于贾某(化名)来说形势十分严峻。
辩护策略:精准剖析,力证罪轻
嫖资数额计算错误
黄贺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细致调查发现,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当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如性交),其他技师是否存在卖淫行为存疑。记账单中虽显示5、6、7、9号技师有相关数字,但无法确定他们提供的是合法服务还是违法服务。而且1、2、8号技师曾表示300元或者400元并非全部为卖淫所得,部分是客人正规按摩加“打飞机”的金额。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检举行为应认定为立功
公诉人认为贾某(化名)的检举属于提供检举揭发线索,因其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的破获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认定具有立功。但黄贺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反驳。他指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型立功与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存在区别。贾某(化名)归案后,于2024年5月检举某区沐尚洗浴中心存在
卖淫嫖娼活动,明确了经营者、通风报信人员及卖淫女等信息。其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并未掌握,且检举来源于耳闻目睹的事实及合理分析。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对相关人员刑事立案,侦查查明的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内容一致。同时,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
判决结果:罪轻判决彰显专业实力
最终,
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贾某(化名)最终被量刑为3年10个月,此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充分展现了黄贺律师在
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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