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3年8月起,被告人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处。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明知该洗浴足道有卖淫活动,仍分别出资2万元入股,与张某(化名)共出资6万元占40%股份,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徐某(化名)等人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贾某(化名)负责管理等,徐某(化名)负责望风、收款等,吴某(化名)负责收银、分账,熊某(化名)后期帮忙望风等。
检方指控与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最初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且对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依据容留卖淫罪量刑意见,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
律师介入与关键突破
嫖资数额计算错误
黄贺律师经过细致调查发现,本案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卖淫行为存疑。从记账单看,除这三名技师外,5、6、7、9号技师虽有相关数字记录,但无法确定他们提供的是合法还是违法服务,容留者也无法得知技师与客人商谈的具体服务内容和价格。同时,1、2、8号技师称部分金额包含正规按摩和“打飞机”费用。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本案应认定为立功
公诉人认为贾某(化名)的检举属于提供线索,与案件破获无因果关系,不应认定立功。但黄贺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与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有区别。贾某(化名)归案后检举沐尚洗浴中心存在
卖淫嫖娼活动,明确了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和活动情况。其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此前未掌握,且基于耳闻目睹的事实分析,并非猜测。揭发内容具体,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事实与检举一致。此外,从立功制度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不能因办案机关传递证据材料不及时而否定贾某(化名)的立功表现。
最终结果
最终,
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贾某(化名)的量刑减为3年10个月,实现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黄贺律师在这起容留卖淫罪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深入的调查分析,成功找出案件关键问题,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量刑,展现了出色的法律素养和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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