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留卖淫罪轻量刑案
2023年8月起,被告人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张某(化名)入股,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等人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
公诉机关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对贾某(化名)检举他人容留卖淫案不认定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
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总嫖资计算有误,仅有部分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服务性质存疑,无法认定部分金额为卖淫所得。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二是贾某(化名)检举应认定为立功。根据法律规定,贾某(化名)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其检举源于耳闻目睹,内容具体,且查证属实。从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看,也应认定其立功。最终
法院采纳意见,贾某(化名)量刑为3年10个月,取得良好罪轻辩护效果。
二、诈骗案无罪辩护促罪轻结果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交付货物后,王某(化名)称检测后付款,后单某(化名)低价出售货物,王某(化名)将部分钱转给单某(化名)。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采取多种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公安机关以
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提出两点辩护意见。其一,本案属于典型
民事纠纷,并非
合同诈骗。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他多次联系单某(化名)想经营塑料生意,向被害人出具
欠条,告知会偿还债务,且催要后有还款行为。同时,王某(化名)虽挪作资金但并非违法犯罪,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有民事救济途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此外,王某(化名)从事商业行为属中介,无资产能力不能认定为诈骗要素。综上,建议撤销此案。其二,退一步讲,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应构成
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有特定构成要件,本案符合其范畴,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黄贺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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