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容留卖淫罪案:精准辩护获罪轻量刑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张某(化名)入股,与贾某(化名)约定只分红不管理。这些人在店内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
公诉机关最初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不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黄贺律师介入后,指出了关键问题。一是计算总嫖资数额错误,只有1号、2号、8号技师的部分行为明确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服务性质存疑,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二是贾某(化名)的检举应认定为立功,其揭发的犯罪事实此前公安机关未掌握,且内容具体,来源于耳闻目睹和合理分析。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贾某(化名)立功,量刑为3年10个月,取得良好罪轻辩护效果。
诈骗案:无罪辩护促罪轻结果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拉走检测,合格后付款,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货物,王某(化名)将部分款项转给单某(化名)。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采取一系列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且自己无法还款。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提出,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首先,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其次,王某(化名)虽有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但并非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再者,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陆续还款,应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此外,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属于中介,符合一般公众认知,属典型民事纠纷,不应课以刑责。
退一步讲,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黄贺律师再次实现了罪轻辩护效果。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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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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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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