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容留卖淫罪案实现罪轻量刑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张某(化名)出资入股。他们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贾某负责管理等,徐某负责望风等,吴某负责收银分账,熊某后期帮忙望风报单。
公诉机关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不认定贾某检举立功,建议对贾某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两大问题。一是总嫖资计算错误,仅有部分技师存在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服务性质存疑,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二是贾某检举应认定为立功,律师依据法律规定,阐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型立功与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区别,指出贾某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且内容具体,来源合理,最终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贾某立功,量刑3年10个月,取得良好罪轻辩护效果。
案例二:诈骗案无罪辩护促罪轻结果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价格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交付货物后,王某称先检测质量再结清货款,后单某(化名)低价出售货物,王某将部分钱转给单某。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让单某制作假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使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且王某被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公安机关以
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
1.本案属
民事纠纷,非
合同诈骗:王某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如王某多次联系单某了解塑料市场,向被害人出具
欠条,告知会偿还债务,催要后有还款行为。同时,行为人挪作他用但非违法犯罪活动,且有民事救济途径、未逃避返还款物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参考相关案例,判断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王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应属民事
合同纠纷。此外,王某从事中介商业行为,符合行业惯例,不能以无资产能力认定诈骗。综上,建议办案机关撤销此案。
2.若王某构成犯罪,单某构成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通过签订与财产有关的合同骗取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黄贺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这两个案例中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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