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拉走检测,合格后结清货款,刘某乙(化名)陷入错误认识交付了货物。之后单某(化名)低价出售货物,王某(化名)将部分款项转给单某(化名)。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采取制作假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等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且其已被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
诈骗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
主张为
民事纠纷辩护人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此案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
合同诈骗。首先,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单某(化名)陈述,王某(化名)多次想进入塑料市场经营,向被害人出具
欠条,还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说明其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无非法占有目的。其次,王某(化名)将资金挪作他用若并非违法犯罪活动,只是为缓解资金,应界定为民事经济
合同纠纷。再者,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陆续还款,符合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未逃避返还款物的情况,应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最后,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是中介,无需资产能力,不能以此认定诈骗要素。
区分
罪名退一步讲,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应构成
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通过签订与财产有关的合同骗取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判决结果
最终,
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
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实现了罪轻辩护效果。
黄贺律师在这起诈骗案中,凭借对法律的精准理解和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