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案:精准辩护获罪轻量刑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采取安装监控、报警器等方式防止被查。同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和张某(化名)入股该洗浴足道。贾某(化名)等人在店内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
公诉机关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且对贾某(化名)检举他人容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了关键问题。
1.嫖资数额计算错误: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记账单中5、6、7、9号技师的相关数字,无法认定为卖淫所得收益。同时,1、2、8号技师的部分收入也并非全部为卖淫所得。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2.贾某检举应认定为立功:贾某(化名)归案后检举某区沐尚洗浴中心的
卖淫嫖娼活动,内容具体且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其检举来源于耳闻目睹,并非道听途说。公安机关根据其检举立案侦查,查明事实与检举内容一致。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最终,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贾某(化名)被量刑3年10个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诈骗案:无罪辩护促罪轻判决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的价格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检测质量再结清货款,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货物。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采取一系列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
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
1.本案属
民事纠纷:王某(化名)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一事,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
合同诈骗。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他多次联系单某(化名)了解塑料市场,向被害人出具
欠条,告知会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
2.资金挪作他用不构成犯罪:王某(化名)把资金挪作他用,但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了缓解资金,应界定为民事经济
合同纠纷。
3.有民事救济途径不应认定为诈骗: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在立案后也一直陆续还款,本案应按照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
4.王某行为属中介行为: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属于中介,从中赚取利差,不需要资产能力,不能将没有资产能力作为诈骗要素认定。
退一步说,如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也不构成诈骗罪,而是
合同诈骗罪。按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本案的量刑幅度应当在3年以下。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黄贺律师在这两个案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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