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案:精准辩护获罪轻量刑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采取防范措施。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张某(化名)入股,参与分红。贾某(化名)等人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分成。
公诉机关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不认定贾某(化名)检举立功,建议判处其5年以上
有期徒刑。
黄贺律师介入后,指出两点关键问题。一是总嫖资计算错误,仅有部分技师的行为可认定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情况不明,且部分金额可能包含正规按摩等费用,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二是贾某(化名)检举应认定为立功,其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且来源可靠、内容具体,公安机关据此立案侦查,事实与检举内容相符。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看,也应认定其立功。最终,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贾某(化名)被量刑3年10个月,取得良好罪轻辩护效果。
诈骗案:无罪辩护实现罪轻结果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向刘某乙(化名)购买塑料颗粒,称检测合格后付款,后单某(化名)低价出售货物,王某(化名)为不付款采取多种手段。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以
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和阅卷后认为,本案存在以下情况。其一,“买卖塑料”一事属于
民事纠纷,并非
合同诈骗。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其资金挪作他用若为缓解资金且后续会偿还,不应认定为犯罪;虽有骗取财物行为,但王某(化名)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未逃避还款,应属民事
合同纠纷;王某(化名)从事的是中介行为,无资产能力不能作为诈骗要素认定。其二,退一步讲,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应构成
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按照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本案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黄贺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彰显了其在法律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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