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案:精准辩护获罪轻量刑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采取安装监控、报警器等方式逃避查处。同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和张某(化名)出资入股,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等人在店内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
公诉机关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不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总嫖资数额计算错误。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且1、2、8号技师的部分收入并非全部为卖淫所得。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二是贾某(化名)检举应认定为立功。根据法律规定,贾某(化名)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其检举来源于耳闻目睹的事实,且内容具体明确。公安机关对张某(化名)、丁某(化名)涉嫌容留卖淫案刑事立案,查明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一致。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最终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贾某(化名)被量刑3年10个月,取得良好罪轻辩护效果。
诈骗案:无罪辩护实现罪轻结果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价格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检测质量再结清货款,后单某(化名)低价出售货物,王某(化名)将部分款项转给单某(化名)。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采取制作假聊天记录、报假警等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
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
民事纠纷,并非
合同诈骗。一是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二是王某(化名)能够还款而未还款,把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界定为民事经济
合同纠纷。三是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陆续还款,本案应按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四是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属于中介,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不能课以刑责。
退一步说,如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应构成
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按照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本案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黄贺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这两个案例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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