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诈骗指控引发争议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拉走检测,合格后结清货款,致使刘某乙(化名)交付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次日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
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化名)将其中86500元转给单某(化名)。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采取一系列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且自己无法还款。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
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力证无罪与罪轻
主张无罪,属
民事纠纷辩护人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
合同诈骗。首先,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单某(化名)陈述,王某(化名)多次联系其了解塑料市场,想以此为营生,还出具
欠条、告知会还款且有多次还款行为,说明其主观上有履行合同意愿,无非法占有目的。其次,王某(化名)虽将资金挪作他用,但并非用于违法犯罪,而是为缓解资金,应界定为民事经济
合同纠纷。再者,王某(化名)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未逃避返还款物,符合
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最后,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属中介,无资产能力不能作为诈骗要素认定。综上,黄贺律师建议撤销此案。
退一步讲,区分
罪名求罪轻
黄贺律师指出,退一步说,如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也不构成诈骗罪,而是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通过签订与财产有关的合同骗取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辩护成果:罪轻判决彰显实力
最终,
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
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轻的结果。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黄贺律师在
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精湛技巧,他通过严谨的分析和有力的论证,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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