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案:精准辩护获罪轻量刑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和张某(化名)出资6万占40%股份。期间,贾某等人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并与她们五五分成。
公诉机关一开始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不认定贾某检举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
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两大问题。一是总嫖资计算错误,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且1、2、8号技师部分收入也包含正规按摩等费用,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二是贾某检举应认定为立功,根据法律规定,贾某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且检举内容具体,来源于耳闻目睹,后公安机关立案并证实其检举属实。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看,也应认定贾某立功。最终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贾某被量刑3年10个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诈骗案无罪辩护:力促罪轻结果显风采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价格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交付后称检测质量合格就结清货款,后单某(化名)低价出售货物。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让单某制作假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且王某已被列为执行黑名单。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
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本案属于
民事纠纷,并非
合同诈骗。首先,王某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意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王某多次联系单某想进入塑料市场,向被害人出具
欠条,告知会偿还债务,且有还款行为。其次,王某将资金挪作他用不构成犯罪,可界定为民事经济
合同纠纷。再次,王某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未逃避返还款物,应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最后,王某从事的商业行为属于中介,符合一般公众认知,不能认定为诈骗。
退一步说,若王某构成犯罪,单某应构成
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按照合同诈骗罪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黄贺律师再次成功为当事人实现了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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