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背景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拉走检测,合格后结清货款,使刘某乙(化名)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货物。之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次日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
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化名)收到钱后转给单某(化名)86500元。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采取制作假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等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且王某(化名)已被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
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与理由
认定为
民事纠纷而非
合同诈骗1.主观有履约意愿:根据单某(化名)陈述,王某(化名)多次联系单某(化名)了解塑料市场,想以此为营生,说明其主观并非以“交易塑料”为诈骗幌子。王某(化名)向被害人出具
欠条,认可债务存在,还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都表明他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是为实现合同目的,而非诈骗。
2.资金挪作他用不构成犯罪:王某(化名)将资金挪作他用,若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缓解资金压力,后续会陆续偿还,不能据此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界定为民事经济
合同纠纷。
3.具有民事救济途径排除诈骗犯罪: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陆续还款,根据
刑法谦抑性原则,本案应属民事合同纠纷,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参考相关案例,如《刑事审判参考:黄钰诈骗案》及
广州中院对兰世立诈骗案的裁判观点,都强调了判断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未逃避返还款物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4.商业行为属中介不构成诈骗: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是中介,从中赚取利差,不需要资产能力,这种符合一般公众认知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能课以刑责。因此,辩护人建议撤销此案。
若构成犯罪应定性为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以财产为对象的合同,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最终判决结果
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
有期徒刑1年10个月。黄贺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轻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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