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专业背景与荣誉
黄贺律师专业领域广泛,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各类刑事案件及建设工程、公司股权等重大民商事纠纷领域均有深入研究。他曾获“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以及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称号,在2025年还获得了泗洪县和宿迁市全体律师辩论赛“团体二等奖”。
二、办过案例2:诈骗案无罪辩护促成罪轻结果
(一)案件详情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称先拉走检测,合格后结清货款,致使刘某乙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之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该批货物,次日以164900元转卖给王某辉(化名),王某将部分款项转给单某。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为不支付货款,让单某制作假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使被害人误以为货款未回款。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二)辩护观点
1.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行为人王某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一事,符合《刑事审判参考:黄钰诈骗案》及广州中院对民营企业家兰世立诈骗案无罪的裁判观点,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第一,王某具有履约能力或履约可能性且积极履约。单某陈述,王某多次想进入塑料市场,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还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说明其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王某将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若不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缓解资金,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第三,王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一直陆续还款,本案有民事救济途径,应按照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第四,王某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是中介,不需要资产能力,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不能认定为诈骗要素。
2.单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履行财产合同为手段骗取财物。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三)案件结果
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黄贺律师实现了罪轻辩护效果。
黄贺律师在这起诈骗案中,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严谨的逻辑分析和务实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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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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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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