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案:精准辩护获罪轻量刑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处。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张某(化名)出资入股。他们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分成,店内多人分工负责不同事务。
公诉机关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不认定贾某(化名)检举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两个关键问题。
其一,计算总嫖资数额错误。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因缺乏对应证据,无法认定5、6、7、9号技师的收入为卖淫所得。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其二,贾某(化名)检举应认定为立功。黄贺律师依据法律规定阐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型立功与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有区别。贾某(化名)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其检举源于耳闻目睹及合理分析,内容具体明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一致。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应认定贾某(化名)立功。最终
法院采纳意见,贾某(化名)被量刑3年10个月,取得良好罪轻辩护效果。
诈骗案:无罪辩护促成罪轻结果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价格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交付货物后,王某(化名)称检测后结清货款,后单某(化名)低价出售货物,王某(化名)转账给单某(化名)部分款项。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采取一系列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以
诈骗罪立案,此案移送检察院,法定量刑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
此案属
民事纠纷,不构成
合同诈骗首先,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意愿,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如王某(化名)多次联系单某(化名)了解塑料市场,向被害人出具
欠条,告知会还款,且有还款行为。
其次,王某(化名)将资金挪作他用不构成犯罪,应界定为民事经济
合同纠纷。
再次,王某(化名)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未逃避返还款物,应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参考相关案例,判断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民事救济途径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
最后,王某(化名)从事中介商业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属于典型民事纠纷,不能课以刑责。综上,建议撤销此案。
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构成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有区别,此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黄贺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这两个案例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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