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案:精准辩护获罪轻量刑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和张某(化名)出资入股,与贾某(化名)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等人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
公诉机关最初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不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计算总嫖资数额错误,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二是贾某(化名)检举应认定为立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贾某(化名)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其检举来源于耳闻目睹,内容具体明确,且经侦查查明与检举内容一致,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最终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贾某(化名)被量刑3年10个月,取得良好罪轻辩护效果。
诈骗案:无罪辩护促罪轻结果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价格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检测质量再结清货款,致使刘某乙(化名)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货物。之后单某(化名)低价出售货物,王某(化名)将部分款项转给单某(化名)。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采取一系列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且其已被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
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
民事纠纷,并非
合同诈骗。首先,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其次,王某(化名)能够还款而未还款,将资金挪作他用不构成犯罪,应界定为民事经济
合同纠纷。再者,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陆续还款,应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最后,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属于中介,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不能课以刑责。
退一步说,如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也应认定为
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按照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本案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黄贺律师再次实现罪轻辩护效果。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