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容留卖淫罪案实现罪轻量刑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止被查。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和张某(化名)出资入股,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等人在店内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
公诉机关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不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他人容留卖淫案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计算总嫖资数额错误。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且5、6、7、9号技师提供的服务是否违法缺乏证据,无法认定其收入为卖淫所得。同时,1、2、8号技师的部分收入也并非全部来自卖淫。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二是贾某(化名)检举他人容留卖淫案应认定为立功。黄贺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贾某(化名)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其检举来源于耳闻目睹,内容具体明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明的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内容一致。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最终,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贾某(化名)被量刑3年10个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案例二:诈骗案无罪辩护促成罪轻结果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的价格向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检测质量,合格后结清货款,随后单某(化名)低价出售货物。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采取一系列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且自己被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
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
民事纠纷,并非
合同诈骗。首先,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其次,王某(化名)虽将资金挪作他用,但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界定为民事经济
合同纠纷。再者,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陆续还款,应按照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此外,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属于中介,符合行业惯例,不能认定为诈骗。
退一步说,如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应构成
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再次体现了黄贺律师出色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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