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详情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了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拉走检测,合格后结清货款,刘某乙(化名)遂交付货物。之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将货物低价转卖,次日以164900元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付款到王某(化名)微信,王某(化名)转给单某(化名)86500元。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为不支付货款,让单某(化名)制作假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货款未回款,且王某(化名)已被列入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该案移送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律师辩护观点
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宜定合同诈骗罪
1.王某(化名)有履约意愿:根据单某(化名)的陈述,王某(化名)多次请求单某(化名)带其了解塑料市场,想以此营生,且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还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在被害人催要后也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都表明王某(化名)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并非以此为诈骗手段。
2.资金挪作他用不构成犯罪:王某(化名)将资金挪作他用为缓解资金压力,后续会陆续偿还,并非非法占有,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3.有民事救济途径应排除犯罪: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仍在陆续还款,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按民事合同纠纷处理。
4.商业行为属中介性质:王某(化名)从事的是中介商业行为,从交易差价中获利,无需资产能力,不能将此作为诈骗要素认定。因此,辩护人建议根据刑法相关原则及证据裁判标准,撤销此案。
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应定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通过签订与财产有关的合同骗取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最终结果
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黄贺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实现了罪轻辩护,其专业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辩护策略为案件带来了良好的结果。通过此案,展现了黄贺律师在处理复杂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要点,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能力。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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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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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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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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