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案:精准辩护获罪轻量刑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同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张某(化名)入股该洗浴足道。贾某(化名)等人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
公诉机关一开始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对贾某(化名)检举其他容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并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计算总嫖资数额有误,仅有部分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存在卖淫行为存疑,且部分金额并非全部是卖淫所得。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同时,黄贺律师认为贾某(化名)检举其他容留卖淫案应当认定为立功。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贾某(化名)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其检举揭发来源于耳闻目睹的事实。公安机关于2024年对相关人员刑事立案,经侦查查明的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内容相符,最终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贾某(化名)立功,其最终量刑为3年10个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诈骗案:力促无罪辩护实现罪轻结果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一定价格购买塑料颗粒,称先拉走检测,合格后结清货款。之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该批货物,王某(化名)收到货款后转给单某(化名)部分款项。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采取一些手段让被害人误以为货款未回款。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此案以
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至检察院,由于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
民事纠纷,并非
合同诈骗。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诈骗行为,不能仅因挪作他用就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在立案后也陆续还款,因此本案应按照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
退一步说,即便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也应构成
合同诈骗罪。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黄贺律师凭借深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这两起案件中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展现了其卓越的辩护能力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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