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诈骗指控引发争议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称先拉走检测,合格后结清货款,使刘某乙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次日以164900元转卖给王某辉(化名),王某收到货款后转给单某86500元。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为不支付货款,让单某制作假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使被害人误以为货款未回款,且王某已被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以
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力证无罪与
罪名辨析
辩护人黄贺律师经会见和阅卷后,提出两大关键辩护观点。
1.本案属
民事纠纷,不宜认定为
合同诈骗:黄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某与被害人之间“买卖塑料”一事是典型的民事纠纷。首先,王某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单某陈述显示,王某多次联系单某了解塑料市场,想以此为营生;向被害人出具
欠条,认可债务存在;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都表明王某无非法占有目的。其次,王某将资金挪作他用,但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缓解资金压力,应界定为民事经济
合同纠纷。再次,王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陆续还款,属于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未逃避返还款物,应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最后,王某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是中介,通过赚取差价获利,不需要资产能力,不能以此认定构成诈骗要素。根据相关案例及法律原则,黄律师建议撤销此案。
2.退一步:若构成犯罪,单某应定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以财产合同为对象,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财物。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辩护结果:罪轻判决彰显专业能力
最终,
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
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黄贺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分析和辩护能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也再次展现了他严谨、高效、专业、务实的办案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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