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贺律师破诈骗案无罪辩护迷局,促罪轻判决显专业实力
解析
案件缘起:诈骗指控引发争议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拉走检测,合格后结清货款,刘某乙(化名)陷入错误认识交付了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该批货物,次日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化名)收到货款后转给单某(化名)86500元。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采取制作假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等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且王某(化名)已被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律师辩护:力证无罪与罪轻
主张无罪:属民事纠纷非诈骗
辩护人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此案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首先,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意愿,无非法占有目的。单某(化名)陈述显示,王某(化名)多次联系了解塑料市场,想以此为营生;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认可债务存在;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都表明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其次,王某(化名)虽有挪作他用资金的行为,但并非用于违法犯罪,而是缓解资金,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再者,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仍陆续还款,符合民事救济途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此外,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属中介,无需资产能力,不能以此认定诈骗要素。根据刑法谦抑、审慎原则等,建议撤销此案。
退一步:若有罪应定合同诈骗罪
黄贺律师还指出,退一步讲,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通过签订与财产有关的合同骗取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判决结果:罪轻判决彰显专业
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黄贺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轻判决,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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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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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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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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