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容留卖淫罪实现罪轻量刑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处。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张某(化名)出资入股。他们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各被告人分工明确。
公诉机关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不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了两个关键问题。
1.总嫖资数额计算错误: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记账单中5、6、7、9号技师虽有相关数字,但无法认定其提供的是合法还是违法服务,且1、2、8号技师部分金额并非全是卖淫所得。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2.贾某(化名)检举应认定为立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贾某(化名)归案后检举沐尚洗浴中心的
卖淫嫖娼活动,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其检举来源于耳闻目睹,内容具体明确。公安机关对张某(化名)、丁某(化名)立案侦查,查明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一致。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最终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贾某(化名)量刑为3年10个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案例二:诈骗案无罪辩护促罪轻结果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价格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检测质量再结清货款,后单某(化名)低价出售货物,王某(化名)将部分款项转给单某(化名)。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采取一系列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且其被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公安机关以
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检察院,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提出以下观点:
1.本案属
民事纠纷,非
合同诈骗:
-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如王某(化名)多次联系单某(化名)了解塑料市场,向被害人出具
欠条,告知会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还款行为。
-王某(化名)将资金挪作他用是为缓解资金,后续会偿还,应界定为民事经济
合同纠纷。
-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陆续还款,符合
刑法谦抑性原则,应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
-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属中介行业,符合惯例,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不能认定为诈骗。
2.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构成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有区别,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黄贺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这两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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