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贺律师破诈骗案无罪辩护困局,促罪轻结果显专业实力
解析
案例一:容留卖淫罪案罪轻辩护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和张某(化名)出资入股,与贾某(化名)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等人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
公诉机关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不认定贾某(化名)检举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总嫖资计算错误,仅有部分技师的卖淫行为明确,其他技师提供服务性质存疑,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二是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应认定为立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贾某(化名)的检举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内容查证属实,应认定立功。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贾某(化名)量刑为3年10个月,取得良好罪轻辩护效果。
案例二:诈骗案无罪辩护促罪轻结果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价格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检测货物,合格后结清货款,后单某(化名)低价出售货物。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采取一系列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且自己被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
本案属民事纠纷,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
1.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意愿,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如王某(化名)多次联系单某(化名)了解塑料市场,向被害人出具欠条,告知会偿还债务,催要后有还款行为等。
2.王某(化名)挪作他用资金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缓解资金,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3.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未逃避返还款物,应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
4.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属中介,符合一般公众认知,是典型民事纠纷,不能课以刑责。综上,建议撤销此案。
退一步,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应定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有区别,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本案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黄贺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这两个案例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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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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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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