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容留卖淫罪案:精准辩护获罪轻量刑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等人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并采取防范措施躲避查处。之后蔡某(化名)、田某(化名)等人入股,参与分红。该洗浴足道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各被告人分工明确。
公诉机关最初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且不认定贾某(化名)的检举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了两个关键问题。
1.嫖资数额计算有误: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记账单中其他技师的数字,无法认定为卖淫所得收益。且1、2、8号技师的部分收入并非全部为卖淫所得。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2.贾某(化名)检举应认定为立功:根据法律规定,贾某(化名)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且其检举来源于耳闻目睹的事实,内容具体明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明的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内容一致。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及公平、正义角度,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贾某(化名)被量刑为3年10个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诈骗案:无罪辩护促罪轻结果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一定价格购买塑料颗粒,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该批货物,王某(化名)为不支付货款采取了一系列手段。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
1.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他多次联系单某(化名)了解塑料市场,向被害人出具欠条,告知会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还款行为。此外,即使有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若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应按民事合同纠纷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
2.退一步说,若构成犯罪应为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需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黄贺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敏锐的洞察力,在这两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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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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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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