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容留卖淫罪案:精准辩护获罪轻量刑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处。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和张某(化名)出资入股。贾某等人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并与她们五五分成。公诉机关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不认定贾某检举立功,建议对贾某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贺律师介入后,首先指出总嫖资计算错误。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且1、2、8号技师的部分收入可能包含正规按摩和“打飞机”费用。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其次,律师认为贾某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应认定为立功。贾某归案后检举沐尚洗浴中心的卖淫嫖娼活动,内容具体且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其检举源于耳闻目睹,并非道听途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的事实与贾某检举一致。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看,应认定贾某立功。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贾某量刑为3年10个月,取得良好罪轻辩护效果。
二、诈骗案:无罪辩护促罪轻结果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价格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交付货物后,王某称先检测再结清货款,后单某(化名)低价出售货物。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采取一系列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和阅卷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王某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王某多次联系单某了解塑料市场,向被害人出具欠条,告知会还款,催要后有还款行为,这些都说明其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即使有挪作他用的行为,若并非违法犯罪活动,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王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应按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
退一步说,若王某构成犯罪,单某应构成合同诈骗罪,量刑幅度在3年以下。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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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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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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