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案件详情
2023年8月起,被告人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的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止被查。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明知该洗浴足道存在卖淫情况,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出资2万元入股,与张某(化名)共出资6万元,占40%股份,约定不参与管理只领分红。贾某(化名)、徐某(化名)等人以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口交、性交等方式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贾某(化名)负责管理、望风等;徐某(化名)负责望风、收款;吴某(化名)负责收银、分账;熊某(化名)在2024年1月中旬到店内帮忙看监控、望风等。
二、公诉机关指控与问题发现
公诉机关起初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且对贾某(化名)检举他人容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了两个关键问题。
嫖资数额计算有误
本案中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的情况存疑。记账单里除了这三名技师,还有其他技师相关数字,但由于缺乏对应证据,无法认定这些技师提供的特定价格就是卖淫所得收益。同时,1号、2号、8号技师也表示部分金额包含正规按摩和“打飞机”费用。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立功认定问题
公诉人认为贾某(化名)的检举属于提供线索,与他人容留卖淫案的破获无因果关系,不应认定立功。但黄贺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被告人贾某(化名)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此前并未掌握,其检举源于耳闻目睹及合理分析,揭发内容具体明确。公安机关后来对相关人员刑事立案,查明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内容一致。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看,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
三、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他人容留卖淫案为立功,对其最终量刑为3年10个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黄贺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素养和严谨态度,他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刑罚。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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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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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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