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详情:容留卖淫行为被查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的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止被查。同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明知该洗浴足道存在卖淫活动,仍分别出资2万元入股,与张某(化名)共出资6万元,占40%股份,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徐某(化名)等人在店内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贾某(化名)负责管理等工作,徐某(化名)负责看监控望风等,吴某(化名)负责收银、分账,熊某(化名)帮忙看监控、望风等。
争议焦点:嫖资数额与立功认定
公诉机关一开始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不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然而,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了关键问题。
嫖资计算错误
本案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记账单中虽有其他技师的数字记录,但无法确定这些服务是合法还是违法,且1、2、8号技师的收入并非全部为卖淫所得,还有部分是正规按摩和“打飞机”的金额。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应认定立功表现
公诉人认为贾某(化名)的检举不构成立功,而黄贺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型立功与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有区别。贾某(化名)归案后检举某区沐尚洗浴中心的卖淫嫖娼活动,内容具体明确,且该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其检举来源于耳闻目睹及合理分析。公安机关最终对相关人员刑事立案,查明的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内容一致。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看,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
辩护成果:罪轻量刑彰显实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对贾某(化名)最终量刑为3年10个月,本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黄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能够精准抓住案件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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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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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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