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起因:合同交易引出诈骗指控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从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处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达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拉走检测质量,合格后马上结清货款,刘某乙(化名)信以为真,将货物交付。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次日以164900元将货物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货款到账后,王某(化名)转给单某(化名)86500元。由于此次交易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为不支付货款,让单某(化名)制作假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使被害人误以为货款未回款,且王某(化名)已被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检察院后,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力证民事纠纷,区分罪名界限
黄贺律师介入此案后,经会见及阅卷,提出了有力的辩护观点。一方面,他认为“买卖塑料”一事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从主观上看,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王某(化名)曾多次联系单某(化名)想进入塑料市场,表明其有经营塑料生意的意图;他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认可债务存在;他告知单某(化名)会陆续还款;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都说明王某(化名)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客观上看,即使王某(化名)有将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但并非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缓解资金压力,后续会陆续偿还,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此外,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在陆续还款,本案有民事救济途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另一方面,黄贺律师指出,退一步而言,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须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本案显然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辩护成果:罪名变更,量刑大幅减轻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相较于最初诈骗罪法定的3年以上量刑,实现了显著的罪轻辩护效果。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黄贺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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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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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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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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