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背景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止被查。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明知店内有卖淫活动,仍分别出资2万元入股,与张某(化名)共出资6万元,占40%股份,与贾某(化名)约定不参与管理,只领分红。贾某(化名)等人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店内多人各司其职参与其中。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起初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且对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贺律师介入调查
嫖资数额计算错误
黄贺律师发现,本案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存在卖淫行为存疑。记账单中除这3名技师外,还有5、6、7、9号技师,但他们提供的是合法还是违法服务缺乏证据。而且,1、2、8号技师称300元或400元并非全是卖淫所得,部分是正规按摩加“打飞机”的金额。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贾某(化名)检举应认定为立功
公诉人认为贾某(化名)的检举不属于立功,黄贺律师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反驳。他指出,贾某(化名)归案后检举某区沐尚洗浴中心存在卖淫嫖娼活动,揭发的内容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且其检举来源于耳闻目睹的事实。贾某(化名)明确了涉案人员姓名、职业、分工、容留卖淫地点、卖淫女代号等,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的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内容一致,张某(化名)、丁某(化名)确实存在容留卖淫犯罪事实。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
最终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贾某(化名)最终量刑为3年10个月,本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黄贺律师在这起容留卖淫罪案件中,凭借严谨的调查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公正的判决,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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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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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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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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