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背景
2023年8月起,被告人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明知有卖淫活动,仍出资2万元入股,与张某(化名)共出资6万元占40%股份,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等人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贾某(化名)负责管理等,徐某(化名)负责望风等,吴某(化名)负责收银等,熊某(化名)后期帮忙看监控等。
公诉机关指控与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一开始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对贾某(化名)检举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依据容留卖淫罪量刑意见,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贺律师辩护策略与成果
1.总嫖资数额认定:黄贺律师介入后指出,本案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记账单中5、6、7、9号技师虽有相关数字,但无法认定其提供的是卖淫所得收益。同时,1、2、8号技师称部分金额包含正规按摩和“打飞机”费用。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2.立功认定:公诉人认为贾某(化名)的检举属提供线索,与案件破获无因果关系,不应认定立功。但黄贺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贾某(化名)归案后检举沐尚洗浴中心存在卖淫嫖娼活动,明确经营者、通风报信人员及卖淫女情况,其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且来源于耳闻目睹及合理分析,内容具体。公安机关最终对相关人员刑事立案并采取逮捕措施,侦查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一致。此外,从立功制度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
3.最终审判结果: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最终贾某(化名)被量刑3年10个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黄贺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深入的调查分析,在这起容留卖淫案中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公正的判决,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力和担当。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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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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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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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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