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容留卖淫罪案:精准辩护获罪轻量刑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等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张某(化名)出资入股。期间,贾某等人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分成。公诉机关起初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对贾某检举立功不予认定,建议判处贾某5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贺律师介入后,指出两点关键问题。一是计算总嫖资数额错误,仅有部分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服务性质存疑,无法认定部分金额为卖淫所得收益,且部分技师称收费并非全为卖淫所得。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二是贾某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应认定为立功。贾某归案后检举沐尚洗浴中心卖淫活动,内容具体且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其检举来源合理,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证实其检举属实。从立功制度立法目的看,应认定贾某立功。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贾某被量刑3年10个月,取得良好罪轻辩护效果。
诈骗案:无罪辩护推动罪轻结果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向刘某乙(化名)购买塑料颗粒,后单某(化名)低价出售,王某为不支付货款采取多种手段。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因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认为,本案属民事纠纷,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一是王某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未实施诈骗行为。如王某多次联系单某了解塑料市场,向被害人出具欠条,告知会还款且有还款行为。二是王某挪作他用资金不构成犯罪,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三是王某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未逃避返还款物,应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此外,王某从事中介行为属典型民事纠纷,不能认定为诈骗要素。
退一步讲,若王某构成犯罪,单某应构成合同诈骗罪,量刑幅度在3年以下。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黄贺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出色的辩护技巧,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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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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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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